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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外國人如何在泰國投資?


規範泰國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的法律主要是1999 年頒佈的《外商經營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 FBA)。雖然泰國市場對全球貿易開放,但其法律框架運作採取「保留清單」或「受限業務清單」(指保留給泰國國民經營的業務類別)原則。外國投資者必須遵守特定的監管條件,並依賴法定豁免,其中最顯著的是通過投資促進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 BOI)的審查,來獲取並保障由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


《外商經營法》(FBA)之規範

根據《外商經營法》第 4 條之規定,符合以下任何一項為個人或法律實體均被歸類為「外國人」:

  • 非泰國籍之自然人;

  • 在泰國境外成立的法人;

  • 在泰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但其股份由上述第 (1) 或 (2) 類人合計持有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 50%。

此「外國人」受限於《外商經營法》附表中清單所列的三類業務:

  • 第一類清單(嚴格禁止): 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國人經營的業務,例如出版報紙、稻米耕作及土地交易。外國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經營此類業務。

  • 第二類清單(涉及國家安全與文化): 影響國家安全、藝術、文化或自然資源的業務(例如國內運輸)。經營此類業務需獲得內閣批准及商務部部長核發之許可證,且受嚴格條件限制。此外,第二類清單業務要求泰籍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 40%,除非獲得內閣批准的合理原因可酌情降低比例。

  • 第三類清單(競爭力保護): 泰國國民被認為「尚未準備好與外國人競爭」的業務,涵蓋多數服務業(如工程、批發與零售及其他服務)。外國控股公司在獲得商業發展廳(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DBD)核發之「外商經營許可證」(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FBL)後,方可經營此類業務。


實現 100% 外資控股的策略方案

外國投資者可以透過以下四種方案,合法 100% 持股經營:

1. 非受限業務(豁免於《外商經營法》)

某些業務活動不屬於《外商經營法》受限清單的範疇。例如,製造業和出口業務通常不被歸類為受限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可以在泰國設立並營運公司,無需根據《外商經營法》獲得批准,前提是公司至少維持 200 萬泰銖的註冊資本,且不從事任何受限業務。

2. 適用國際條約,取得外國人經營證明書(FBC)

如果外國投資者符合適用的雙邊協議資格,則無需獲得外商經營許可證即可經營某些受限業務。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根據《外商經營法》第 10 條申請「外國人經營證明書」 (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 FBC),其申請流程較外商經營許可證簡單且難度較低。

主要條約包括:

  • 1969 年《泰美友好經濟關係條約》(Treaty of Amity)

  • 20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泰澳自由貿易協定》(TAFTA)

  • 2007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泰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JTEPA)

根據這些條約,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獲得外國人經營證明書(FBC),以在特定條款和條件下經營負面清單中的業務。

3. 投資促進委員會優惠

這是除了申請外商經營許可證之外,另一種符合《外商經營法》規定的方法。透過向投資促進委員會申請投資促進,投資者不僅可以獲得稅務優惠(如所得稅減免)和非稅務優惠(如土地所有權),還可以作為獲得外國人經營證明書( FBC) 的法律依據。

4. 外商經營許可證 (FBL)

申請外商經營許可證的流程始於確認擬議的業務活動是否屬於《外商經營法》 清單二或清單三。投資者必須準備至少 300 萬泰銖的註冊資本用於公司設立。一旦業務分類確認後,需準備詳細的商業計畫書。

商業計畫書定稿後,投資者應使用外商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格,向商業發展廳提交正式申請。申請將由《外商經營法》下的委員會進行審查。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將獲發正式的外商經營許可證。


總結

在瞬息萬變的經濟情勢中,外國投資者想要投資泰國並非只有單一途徑。選擇申請外商經營許可證、利用國際條約或獲取投資促進委員會優惠,皆可以讓外國投資人合法 100% 持股經營。申請外商經營許可證是常見路徑,取得投資促進委員會優惠有助於企業實現規模化和獲得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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