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目前有三家台資銀行分行(玉山、兆豐、國泰世華)與十家台資銀行代表處,以及數家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代表處、小額信貸公司等。分行可以從事緬甸境內無論對緬資公司或外資公司的企金業務。分行在緬甸經營業務時,受到單一客戶(集團)最高曝險為該分行核心資本20%的限制(以法定最低資本金7,500萬美金為例,單一客戶曝險上限為1,500萬美金),超出最高曝險上限的部分,則可透過聯貸或境外貸款補足。對銀行代表處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代表處而言,也可以透過轉介客戶,向境外的母行、其他分行或子行取得貸款。
根據緬甸《外匯管理法》、《外匯管理法施行細則》、《緬甸境外貸款審查準則》及相關法律,就依據緬甸法律設立的公司,擬申請境外貸款時,所需準備之資料及緬甸中央銀行外匯管理局審查的準則,說明如下:
一、根據《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第48條的規定,未經中央銀行批准,居民不得向境外貸款或者向境外辦理其他借款或者簽訂有可能成為貸款的文件,並應當遵守緬甸中央銀行的規定。
所謂的居民,主要指非外國公務或外交人員,在12個月內,在緬甸居住滿183天;或在緬甸的設立的公司或登記的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及分公司或代表處)。(見緬甸《外匯管理法》第2條)
二、根據上述規定,居民想要獲得緬甸中央銀行的批准,借款人提交以下文件直接或通過緬甸投資委員會(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 MIC)向緬甸中央銀行提出申請:
(a) 向「緬甸中央銀行、內比都第(55)號辦公室」提出申請。 (b) 與公司概況有關的文件,如公司註冊證、MyCo公司摘要、公司章程等。 (c) 若公司已經成立,經外部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本年度和上年度的財務報表,外聘審計師應當是註冊會計師。 (d) 貸款協議(草案),包括擬議貸款的還款時間表和其他相關資訊。 (e) 銀行對帳單證明公司(借款人)資本金到帳的證據。 (f) 其他證明文件。
三、根據提交的文件,緬甸中央銀行將對以下事實進行審查,並批准或拒絕該申請:
(a) 如果申請人是MIC核可的公司,包含取得緬甸投資委員會核發的投資許可(MIC Permit)或投資認可(MIC Endorsement)二類,其資本金是否超過50萬美元。 (b) 如果申請人是在投資暨公司管理局(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 DICA)註冊的公司,其資本金是否超過5萬美元。 (c) 申請人(借款人)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入。 (d) 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從境內業務收入中償還貸款,若沒有外匯收入,是否有減輕外匯風險的規劃。 (e) 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中所承諾的投資額已80%到帳。需要特別留意的是,《緬甸境外貸款審查準則》的描述有可能產生文字理解的歧異,這裡可能指涉投資額或公司的資本額,緬甸中央銀行尚未有明確地闡釋,建議從嚴認定為投資額或在個案中事先與緬甸中央銀行溝通。 (f) 如果申請人是MIC許可的公司,債務與權益比是否在4:1的最大範圍內。 (g) 如果申請人是DICA註冊公司,債務與權益比率是否在3:1的最大範圍內。 (h) 貸款協議和文件中提及的條款和條件是否完整和正確。 (i) 貸款期限是否為中長期,還款時間是否與貸款協議一致。緬甸中央銀行原則上不批准二年以下的短期貸款。
需注意的是,於取得緬甸中央銀行的批准後,若為管理該外債之需,要在境外開設銀行帳戶者,就開戶本身,需要再次提交相關資料,取得緬甸中央銀行核准。於履行該外債的過程中,若有任何變更,例如調整還款時程,需事先通知緬甸中央銀行、取得核准。另外,借款人需定期、即時向央行呈報外債履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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