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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2025年投資法(草案)主要更新內容

Updated: Jan 3



2025年11月11日,越南財政部部長向國會提交了《2025年投資法(草案)》(「2025年投資法草案」)第三版以供審議與討論。該草案預計將於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現行《2020年投資法》(「2020年投資法」)。2025年投資法草案的制定方向為簡化程序、加強分權與授權,特別是在投資政策審批流程中。

  1. 縮小需取得原則性批准之項目範圍

    根據2025年投資法草案,只有部分屬於重要及敏感領域的基礎設施開發投資項目需要取得原則性批准。此類項目包括:(1)海港、機場、電信、出版及新聞項目;(2)涉及土地或海域使用申請的項目;以及(3)對環境造成影響或在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防的區域實施的項目。

    2025年投資法草案並進一步規定,以下投資情形無需取得原則性批准:透過競標程序以拍賣方式選定投資者的商業住房項目或城市開發項目;已透過拍賣取得礦產開採權的項目;工業集群的技術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屬於透過土地使用權拍賣或投資者選擇招標方式進行土地劃撥或租賃的投資項目——但具有重大社會經濟影響的重大項目除外,例如機場、海港及工業區。對於需要採取偏離法律、法令、國會決議及其他國家機關規定之特別機制和政策的重要項目,授予原則性批准之權限將下放並授權給總理及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此外,部分被認為不必要的審查內容已在原則性批准階段予以取消。

  2. 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程序進行根本性改革

    2025年投資法草案透過顛倒現行程序順序,對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程序作出重大調整。根據新程序,外國投資者將先申請企業登記證(ERC),隨後再申請投資登記證(IRC)。該項改革旨在使外國投資者的程序順序與國內投資者保持一致,從而促進平等對待並減少行政障礙。此項變革亦被期待能夠促進並吸引更多外國投資進入越南。

  3. 釐清經營投資條件的概念

    2025年投資法草案進一步明確規定,經營投資條件係指個人或組織必須符合之能力、專業資格、人力資源、物質設施及管理系統等要求;這些條件不包括主管機關就產品或服務品質所發布之技術規範或標準。財政部建議取消 25 項附條件之經營行業。該名單包括外國承包商從事之建設活動、投資項目管理諮詢服務、數據中心服務、會計服務、稅務程序、大米出口、就業服務、勞務派遣以及留學諮詢等。該建議基於部分行業無需實行事前審批(即營運前許可),且可改為透過事後監管機制進行監管。此舉旨在降低市場准入障礙,增強企業經營自由。此項改革具有顯著意義,體現了政府推動監管政策現代化、消除不當限制,並促成更具競爭力且更具彈性的市場環境。然而,其實際效果仍取決於相關法律及實施細則之修訂情況,以及事後監管機制落實之一致性。

總結

2025年投資法草案體現了越南在簡化程序和進一步完善投資法律框架方面的持續努力。儘管擬議之修訂總體上被視為積極,但其實際影響仍取決於相關實施細則之品質,以及各級政府在執行過程中的一致性。隨著該草案逐步接近通過並進入生效階段,TWL Law Group 將持續關注相關進展,並及時向您提供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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