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解读越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第320/2025/ND-CP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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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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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4 days ago

越南政府于2025年12月15日正式颁布了第320/2025/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法令320”),旨在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2025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令是越南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旨在增强法律透明度、统一执行标准并促进投资,本文就法令320的主要变化进行介绍。
与原税法的核心差异与主要变化
与旧法规相比,法令320引入了大量新的指导内容和政策调整,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纳税人范围与应税收入界定
明确数字经济征税:清晰规定了外国电子商务和数字企业通过数字平台在越南境内产生的收入属于越南应税收入,无论其在越南是否有实体存在,都需要就来源于越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充纳税人主体:明确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纳税人,代表投资者就基金分红纳税,并就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房地产转让和租赁收入纳税。
资本利得税制根本性改革:
o 旧规:外国企业转让越南公司资本,通常按20%税率对资本利得收益即转让收入扣除股权成本及费用后的净额征税,成本扣除常引发争议。
o 新规:外国企业转让越南公司资本,统一按转让总收益(交易总额)的2% 税率征税。此举旨在简化税务征管流程及潜在争议、防止企业的避税安排。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不适用于集团内部重组且最终控股母公司未发生变化并且未产生收益的重组交易。这意味着该课税将不再取决于交易是否实际产生获利,而是着眼于交易本身是否发生。
o 证券转让:外国企业转让越南证券,按收益的0.1% 税率征税。
2. 税收优惠体系重构与扩展
中小企业优惠税率:引入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阶梯优惠税率,这是旧法规所没有的。
o 年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适用15%税率。
o 年总收入超过30亿至不超过500亿越南盾:适用17%税率。
o 标准税率仍为20%。
优惠税率结构多样化:细化了不同行业和地区的优惠税率,新增了“整个经营期适用10%税率”的优惠(原仅为15年有限期),并扩展了适用17%税率的行业和情形。
免税期与减半征收:对应用高新技术、应用战略技术、高新技术孵化及建设高新技术孵化设施、科技型企业等特定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明确可享受“4年免税,后续9年减半征收”的优惠,该新增条款中关于4年免税、后续9年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规定,清晰体现了越南在新阶段发展数字经济、高新技术与创新产业的政策导向。
新增免税收入项目:相比旧法规,大幅扩展了免税收入范围,新增包括:
o 履行数字化转型、创新合同所得收入,在越南首次应用相关技术所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试生产阶段所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
o 绿色债券的利息及首次转让所得收入。
o 来自农业、林业、渔业和盐业合作社的特定收入。
o 受控试验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新规新增了对受控试验生产产品的免税政策,不再像以往那样仅局限于常规试生产产品。
优惠区域认定更灵活:对于位于经济区等边界地带的项目,若超过50%的项目面积位于优惠区域内,即可享受相应区域优惠,解决了旧规下的认定难题。
3. 费用扣除规则的重大调整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实际费用,最高可按200%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旧规仅为100%),且纳税人在适用该项*超额加计扣除*政策后不得处于亏损状态,旨在鼓励创新投入。
扩大“未产生收入也可扣除”的费用范围:旧法规对此限制较为严格,新法令明确以下费用即使当期未产生收入也可扣除:
o 为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而开展的产品与服务研究费用;开发新产品、新服务项目但失败或被迫终止的投入成本;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但未中标所发生的费用;
o 市场调研和新产品开发失败的费用。
o 开工前的土地和基础设施租赁费。
非现金支付门槛降低:要求单笔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及个人支付,需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才能税前扣除。旧门槛为2000万越南盾,可以看到合规要求更加严格。
明确不可扣除费用:加强了对不符合专门法规(如超时工作、违规广告)的支出不可扣除限制。同时,明确与增资、减资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发行股票、回购库存股、股权调整费用)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非信贷机构提供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其扣除限额以《民法典》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准。
4. 亏损结转与收入核算规则变化
房地产转让收入“隔离限制”取消:
o 旧规:房地产转让收入需单独计算纳税,通常不能与其他业务亏损相互抵销。
o 新规:取消了一般性隔离限制。房地产转让收入可计入企业总体应税收入,并可与同期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亏损或其他收入来源进行抵销。但矿产、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等特定情况仍有限制。
o 亏损结转:基本规则仍为最长向后结转5年,但明确了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来自不符合优惠条件活动的亏损,不得抵销来自符合优惠条件活动的利润。
5. 过渡期安排
法令为现有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提供了明确的过渡安排: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已获批且正在享受优惠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批文享受剩余期限的优惠。
若新法令下的优惠待遇更高,企业可选择对剩余期限(从2025税年起算)适用新法令的更优待遇。
此前不符合旧法优惠条件但符合新法条件的项目,可从2025税年起享受新法优惠。
生效日期:法令自签署颁布之日即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
适用时间: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某些具体条款,纳税人可选择从2025财年初、2025年10月1日(67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日期)或法令生效日2025年12月15日开始适用,以优化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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